2015年6月23日 星期二

路權與幹、支道區分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車輛應依號誌、標誌、標線行駛。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,以交通警察之指揮為準。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無號誌路交岔路口應依下列規定:
(一)          在幹、支線交岔路口交會時,幹道車先行。
(二)         兩車同為幹、支線時,右方車先行。
(三)         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。
(四)         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,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。
(五)         左轉彎時,機車應在設有左轉待轉區進行二段式左轉。
(六)         行駛於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區域,機車應行駛慢車道,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。
(七)         少線道車讓多線道車先行。
(八)         機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超越車輛。
(九)         行駛至交叉路口、斑馬紋或枕木紋、行人穿越道時,禁止超車。
(十)         同向二車道進入同一車道時,應讓直行車先行。
(十一)   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。
(十二)   行經多車道之圓環,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。
四、幹道與支道係以道路交通設施之設置作為劃分依據,如閃黃燈(幹道表示警告,應減速慢行)、閃紅燈(支道表示停車再開,應減速先停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)號誌,「停」(停車再開)、「讓」字(減速慢行或停車)標誌,「停」字標字等,而非以路比巷大、巷比弄大或路幅寬度大小來區分幹、支道。
五、機車專用道:
指劃設車道空間專供機車行駛之用,機車擁有專用路權,其它車種不得穿越與行駛,行駛過程中不得離開專用道。
六、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,應讓行人優先通行,並依下列規定行駛:
(一)         直行時,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,不得蛇行搶先。
(二)         右轉彎時,應靠右側路邊右轉,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,應採兩段式右轉。
(三)         左轉彎時,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。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,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。
(四)         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,不得左轉。
(五)         應讓行人優先通行。
七、變換車道30公尺前應顯示方向燈,讓直行車先行,注意安全距離。
八、行人應走天橋、地下道、斑馬線、行人專用道行走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,應靠邊行走,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戲或坐、蹲、立、阻礙交通。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